比思論壇

標題: 广东一大爷遛狗不拴绳,狗子被摊贩煮成狗肉,装了定位器也没有用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yalang1    時間: 2021-9-14 04:55
標題: 广东一大爷遛狗不拴绳,狗子被摊贩煮成狗肉,装了定位器也没有用
广东一大爷遛狗不拴绳,狗子被摊贩煮成狗肉,装了定位器也没有用

对于遛狗不牵绳的行为,很多人都深恶痛绝,为此不少人创造了顺口溜。诸如“遛狗为啥不牵绳,你又不是二郎神”,又或者“遛狗不牵狗,等于送它走”。但是让人没想到的是,在广东就发生了一起真实的因为不栓绳遛狗,导致狗子死亡的事件。
广东一大爷在遛狗时经常不栓绳,放任狗子到处乱跑。为了方便寻找,他还在狗脖子上装了定位器。但是某天大爷的柴犬走丢后一直没回家,顺着定位器大爷在狗肉摊上找到了爱犬。但等他赶到时,自己的狗子早就被摊贩煮成了狗肉。
广东珠海市警方,接到了当地一位女士的报警电话,该女士称自己的儿子失踪想要警方帮忙寻找。就在警方以为这是一起儿童失踪案时,报案的黄女士才解释道,自己的“儿子”其实是一只柴犬。在和自己父亲黄大爷遛弯时走掉,不过好在他们给狗子装了定位器,因此希望能够得到警方的帮助。
据警方调查得知,黄大爷平时喜欢吃完饭出去遛狗,因为黄大爷的柴犬体型并不大,也没有多少攻击性,因此几乎从来不栓狗绳。以前虽然也会发生走丢的现象,但是基本当天狗子都会回家,直到最近一次,狗子走丢后已经连续2天没回家,黄大爷和黄女士都急坏了。
他们忽然想到了当初给狗子办理犬证时,曾经植入了一张电子芯片,还在狗脖子的项圈上装了定位器。因此报警希望警方能够根据定位器帮他们找到狗子,结果警方很快就在附近几十公里外的中山市找到了定位器。
至于那只柴犬,已经被狗肉摊贩煮熟成为了狗肉。得知自家狗子被煮成狗肉,黄大爷气得就要和摊贩开打。还是警方及时拦住了他,经过询问才知道,狗肉摊老板承认定位器确实是从狗身上取下的,但是这只狗是他从一个狗贩子处购买的。
警方随后调集了事发地的监控,果然发现一个骑着电动车戴头盔和口罩的男子,用麻袋装走了黄大爷的柴犬。从把狗弄晕到用麻袋装走,男子全程仅花了不到2分钟,可见他已经是惯犯。至于黄大爷和黄女士,虽然心痛不已,却也只能够独自承受这“丧子之痛”。
这起案例看似是以黄大爷的狗子被害而结束,实际上在案例中除了偷狗的男子涉嫌违法犯罪外,黄大爷本身也有犯罪行为。只不过两人的行为严重性不同,黄大爷错在不栓狗绳,最后导致自己的爱犬被偷,而偷狗男子则涉嫌构成盗窃罪。
我国《民法典》和新修订的《动物防疫法》都明确规定了,所有养狗人士在携带犬只出户时,应该戴犬牌,并且系好犬绳。街道办事处、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,做好本辖区流浪犬、猫的控制处置,防止疫病传播。
如果有因为没有系犬绳而引发的一系列纠纷,狗主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因此案例中黄大爷的行为,明显是违反了我国《民法典》和《动物防疫法》的。可以说生动形象地解释了什么叫“遛狗不牵狗,等于送它走。”
至于偷狗男子,他的行为则涉嫌构成盗窃罪。为什么是“涉嫌”,这是因为我国盗窃罪立案有一定的标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[1]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一般只有盗窃公私财物较大的,才会立案。而金额较大具体指多少钱,在各个省份的划分都不一样。通常来说,所谓的“数额较大”指的是1000元人民币到3000元人民币之内,因此公安机关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通常都是以1000元为界限。
所以说偷狗男子只是涉嫌构成盗窃罪,重点还要看黄大爷的柴犬价值几何。如果黄大爷的狗子价格超过了1000元,那么他可以报警要求立案处理。警方也会将这起案件当做金额较大的盗窃案处理。







歡迎光臨 比思論壇 (http://108.170.5.99/) Powered by Discuz! X2.5